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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与未来:银行与科技企业开展合作的思考

2018-03-15 10:58:42  来源:金融电子化

摘要:在金融科技大行其道的今天,其影响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传统金融机构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通过与互联网科技企业开展战略合作,迅速整合双方的优势,蓬发新的能量,是在这次金融科技大潮中取得优势的有效选择。国有四大银行与BATJ纷纷开展战略合作,更证明这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 金融 科技
 
广发银行早在2016年即与广东联通开展大数据战略合作,主要包括技术合作、数据合作、业务创新合作等三方面内容。
 
技术合作。联通提供技术支持及研发力量,与广发行合作进行大数据平台开发工作。项目成果包括客户全景视图、资金关系圈、潜在客户视图、自助分析报表等多个应用。
 
数据合作。联通通过系统API接口对接方式,为广发行提供联通手机号码用户的身份实时验证、黑名单用户查询、用户最新活跃情况查询等功能。
 
业务创新合作。基于联通大数据能力优势,试点为银行线上贷款提供用户身份验证及用户征信功能;基于联通精准营销平台进行客户群筛选,并通过租用的联通坐席进行外呼获客。
 
与互联网公司展开战略合作的过程,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银行与科技企业合作带来的问题
 
 
1.合作双方文化差异加大协调难度
 
银行经营风险,和互联网科技企业在企业文化上还是存在一定差异,文化差异将增大合作难度。
 
一是技术路线方面的文化差异,可能对后续战略合作中的系统建设和运营合作带来困难。由于双方监管要求的不一样,银行更注重安全可靠,在技术方案设计、技术产品选择上,优先考虑成熟解决方案。而互联网公司,并没直面监管压力,且崇尚技术至上,敢于在技术上创新,大量使用分布式架构、开源产品等手段提高性价比。因此系统间的耦合、关联或快速复制在两者间有一定的协调难度。
 
二是创新文化差异,可能对后续战略合作中的共研产品设计、运营带来困难。首先效率上,银行内部管理环节流程严谨冗长有余,灵活不足,条线间制衡割裂亦并非孤例,一项创新从产生创意火花到成长落地,内部沟通成本较高,步伐并不轻快。反观互联网公司,组织架构扁平、审批流程简明、技术开发敏捷,团队轻装上阵,创新力度较大,落地较快。二是经营策略上,银行是成熟行业,经营审慎,运营平稳,讲求务实,以盈利为导向,以“二八”为原则,重视实现当期营收效益;而互联网公司,注重塑造品牌故事、打造盈利模式,看中企业的成长性,短期投入不计较成本。因此在战略合作中,如何找到双方企业共同的利益点,并在不同的企业文化中共同推进产品的设计、研发和落地,有一定的难度。
 
2.金融科技深度融合加大风控难度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与深入应用,我们认为金融科技可能对跨界合作的融合带来新的风控要求,增大了风控的难度。
 
一是跨界合作加速银行拥抱金融科技的速度,使传统金融服务与客户的接触点变得越来越互联网化。金融服务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网点等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没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因此,以往所谓部分网点、分支机构停业整顿这种风控模式,对现有经营模式下的效果微乎其微。
 
二是银行跨界合作,拥抱金融科技,一个重要的立足点是助力普惠金融发展。长尾客群以低成本享受到过往不可能享受到的金融服务。与此同时,长尾客群风险意识薄弱,抗风险能力较低,这也使得金融产品创新更要考虑该群体的接受能力,反过来务必加强对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对象的监管力度。
 
3.合作业务模式创新加大监管难度
 
一是银行与互联网企业的战略合作,为了使得共同体利益最大化,合作业务模式创新同时必然伴随着双方属性的相互渗透。而金融是关系国家安全和民生的重要行业,必须严格监管,由专业队伍运营,而互联网企业对金融领域还缺乏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且目前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定位不同,导致监管主体众多。如果两者合作过程中职责混淆,十分容易发生不可控的系统风险。
 
二是互联网企业不像银行业有悠久的历史,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大部分企业属于新兴企业,一是数量少,呈现一定的寡头趋势,二是服务客户数量呈病毒式传播和增长。因此两者的合作,势必会带来金融风险传递速度的提高。一旦风险发生,瞬间将传遍服务网络。所以在设计之初,对监管提出两方面的要求,一是严格控制金融产品的传递范围;二是设计关键节点,风险发生时,能有效切断风险传递路径。
 
监管当局需要保护和营造
利于开展合作的环境
 
 
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主要针对机构行为和金融产品,相关业务类型相对固定和规范,监管较为成熟。而互联网企业往往利用金融科技,创新了数据获取、使用和展现的方式,从而产生了新的产品和服务形态,如网络贷款、网络支付机构等。究其本质,这些新形态都没有改变经营风险和管理信用的本质,这些创新点背后实际上是借贷、融资、流动性等方面的管理问题,这些问题监管并不陌生,实际上也都有监管政策的支持。因此,现阶段监管普遍采用的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策略,结合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本质,围绕其新的风险点和关注点,强化一些特定领域的监管政策和要求。
 
我们理解,传统金融行业和互联网公司的跨界合作,无非围绕渠道、产品、数据、技术这几面进行。传统金融行业无法突破传统监管的藩篱,如不可能将敏感数据和线下渠道开放给互联网公司,我们认为其新的产品或服务形态在本质上依然是传统金融监管的内容。因此我们认为监管重点在于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把握“回归本源、优化结构、强化监管、市场导向”的原则,重在“规范”和“引导”。
 
1.规范跨界战略合作和互联网金融的行为,避免无序和野蛮生长
 
建议建立合作监查报备制度,规范战略合作的实质要义,保障大众权益。目前跨界合作之风刚刚兴起,以四大行和BATJ的合作为例,其战略合作的切入点也是多种多样,但外界对其内涵和细节知之甚少;同时,随着后续合作的热潮刮向更多的中小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不排除后续由于合作双方企业规模、科技实力不对等的因素,导致一些以合作为名,跨越红线的“创新”出现。为消除大众对信息掌握不足,引发对自身信息是否得到规范合理使用的猜疑,以及指导企业间健康的合作行为,建议针对金融业的战略合作行为,建立监查和报备制度,一是规范准入合作企业范围,以“回归本源”为基本原则,对金融业与落后产能、敏感行业的合作设立更高的准入门槛或监管措施;二是通过黑名单等方式,约束合作内容,引导合作依法合规;三是通过报备和审查,对合作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罚违规行为。
 
建议推动产业协会发展,出台行业标准,规范新金融的产品和业务模式。少用行政管制和限制方法,转而推动标准的建立,是监管的趋势。目前互联网金融协会等组织也在密集出台各项产品和服务规范标准,这对监管来说提供了抓手,也是行业自律的有效手段。比如二维码支付,由一开始要求暂停相关业务到提出相关安全标准,一方面避免了二维码支付市场在互联网企业中的无序生长,另一方面也为金融企业如何开展此项业务提供了说明书。
 
2.引导战略合作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提升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优质创新能力
 
建议探索和创新监管模式,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的交流。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主要以被动的适应性监管为主。这与当前我国市场发展速度快、法律法规还未健全有关。纵观全球先进经济体,其他国家的监管对新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对我国监管政策的提升具有借鉴意义。以美国代表的功能性监管模式,依赖于国内成熟和完善的法律体系;新加坡和英国采取的是主动型监管模式,这些国家市场和技术优势不突出,通过主动的沙箱监管模式,促进金融创新。我国互联网企业的技术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两极分化较严重,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创新也往往面临着限制条件过多等问题,通过适当的沙箱监管模式,一方面有利于引导和孵化跨界产品的落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和提升我国在国际金融创新方面的竞争能力。
 
建议顺应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创新和培育跨界合作示范基地。湾区辖内城市在金融领域具有很强的互补性,且汇聚了全球众多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互联网公司巨头,因此,建议通过培育金融合作新平台,新建金融合作实验示范区,同时向区内引入金融科技创新、金融跨界合作的配套政策和金融监管的配套措施,正面引导金融、互联网等企业的合作行为,同时为金融、金融监管的有效创新提供了实验和孵化的基地。
 
放眼海外合作模式明瞭合作发展未来
 
以美国为例,美国是互联网和金融业都最发达的国家,但其金融和互联网的融合,归结于更成熟的金融体制、技术发展成熟度与监管体系,与我国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美国金融与科技的融合,最终结果是促进交易型融资业务,重点在于科技辅助金融。
 
从全球看,跨界合作模式主要有三种。
 
模式一: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收购或并购具有互补性质的互联网科技公司,间接获取其拥有的创新产品和高科技人才。
 
模式二:银行与互联网科技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发挥各自数据、渠道、技术等优势,实现互惠共赢。目前看到的主要是数据合作、技术合作,以及业务模式合作等。
 
模式三:银行邀请互联网科技公司建立创新实验室或同等功能机构,进行技术和创新储备。
 
我国目前运用较多的是模式二和模式三,国际上一些科技和金融巨头普遍采用模式一和模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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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模式一的企业以Google和EBay为代表。Google近期收购了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美国电信公司(T-Mobile)和威瑞森无线拥有的移动支付业务的部分技术和知识产权。Google此前宣布,这些电信运营商在美国销售的安卓手机将很快与Google钱包一起预装;EBay今年宣布将和PayPal拆分成两家独立上市的公司。EBay认为软件正在蚕食金融服务行业,PayPal拥有庞大的客户基础、可信赖的技术、资本资源,以及成长空间。PayPal的目标是要成为全球领先的开放式数字支付平台。同时,PayPal最近以2.8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移动支付初创公司Paydiant。这家初创公司向零售商出售移动支付软件,使他们能够创建自己品牌的移动支付服务。
 
采用模式二的企业以苹果公司为代表,其与美国卡组织进行业务模式合作。Apple公司今年1月表示,Apple Pay在美国与Visa、MasterCard、American Express使用非接触式支付方式的每3美元中,就有2美元来自Apple Pay。竞争者们也注意到了苹果的成功,三星收购了移动支付初创公司LoopPay,这被宣传为是对苹果新兴移动支付业务的挑战。
 
虽然合作模式上中外有别,但在合作趋势方面,国内外都把主要精力集中在技术合作和与消费者连接两个领域。
 
在国外,目前遇到的合作趋势和主要问题是,大的数字企业正在将关系到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集成到其数字生态系统中,形成数字巨头,如Apple、Google。这些企业在汽车、家庭、医疗保健等领域,将物质世界与数字生态越来越紧密地链接在一起。其他下游企业,包括金融企业,不得不选择与其合作,比如金融制造商越来越多的集成Cayplay和Android Auto到其汽车仪表盘中。银行也一样,Apple Pay、Android Pay等就是一个例子。因此,银行业在这种合作中,商业模式和生存空间受到了限制或不得不为技术强势方做出某些妥协。
 
在这样的趋势下,银行要双管齐下。对外,必须与尽可能多的数字巨头展开合作,并为合作的重叠空间及合作程度设定边界,以提升在合作过程中的话语权和议价能力;对内,则必须重整金融服务,形成功能简洁、性能优异、部署简单的服务功能,以迎接“银行不再存在,而银行服务无处不在”时代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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