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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官媒:六大招重磅出击“互联网+红包”搞腐败

2018-02-15 10:25:26  来源:我们都是纪检人

摘要:作为一种新型社交方式,电子红包既具有传统红包的基本功能,又拥有“互联网+”的诸多便利,使违规收送红包变得更加隐蔽。加强对违规收送电子红包问题的研究,破解监管难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建议,对加强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 中央纪委 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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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种新型社交方式,电子红包既具有传统红包的基本功能,又拥有“互联网+”的诸多便利,使违规收送红包变得更加隐蔽。加强对违规收送电子红包问题的研究,破解监管难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建议,对加强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一、 电子红包为何会被利用

  
  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电子红包在给广大网民带来方便、趣味的同时,却也被一些心怀不轨者作为“送礼神器”加以利用。早在2014年9月,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就明确指出,对利用电子商务提供微信红包等行为,要“仔细甄别,善于发现,及时查处”。
  
  那么,电子红包到底具备哪些可能引发腐败风险的属性呢?
  
  1 重复性
  
  派发电子红包在频次和单次金额上有一定限制,如微信红包,普通红包单个金额上限200元,最低是0.01元;手气群红包一次最多可以发送100个,单日限额8000元,单笔限额2000元。但行贿者却可分多次向特定对象派发,这样既可以解释为一般性的红包派送,也可以辩解为对方手气好,抢到的红包比较多,从而掩盖彼此行贿、受贿的腐败事实。
  
  2 虚拟性
  
  电子红包一般以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为工具,通过移动互联网在朋友圈等处派发,过程中不出现实物现金,只有数字金额的流转支付。这就为行贿、受贿双方提供了较大的自由空间,避免出现推三阻四、半推半就的尴尬。且红包金额多少完全只是个虚拟化的数字,双方感觉不到现金红包带来的视觉冲击和涉腐压力。
  
  3 隐蔽性
  
  电子红包的派送十分隐蔽,既可以在朋友圈内小范围派发,又可以点对点定点派送。而对于收受者,是否接收、何时接收,也可以有一个思索、权衡的过程,不用像面对现金红包那样当场作出抉择,或被对方觉察出心理活动轨迹。
  
  4 快捷性
  
  派发电子红包的快捷性显而易见,键盘一敲、手指一点,整个过程就可完成,全然不用考虑接收方的时空情况。同时,行贿者还可根据不同情形快速作出新的派送计划,从而确保目标群体的全覆盖。
  
  5 可逆性
  
  电子红包派发后,如果对方在一定时间内没有接收,红包还可由派送者收回,这就助长了行贿者的涉腐心理。若对方接收,则表明彼此间达成了某种共识;如不接收,彼此间也可不显山露水地作冷处理。同时为掩人耳目,派收双方还可互赠电子红包,在形式上做到“礼尚往来”,为辩解和开脱增添筹码。
  
  无论是传统红包还是电子红包,赠与的标的物都是具有商品购买力的“真金白银”,虽形态各异,但功能相同,本质属性上具有同一性。穿着“红包”外衣的行贿,无论以何种形态出现,都不能改变隐匿其间的腐败实质。
  
  二、监管难点有哪些
  

  正因为具备以上多种属性,给电子红包监管带来了诸多难题:
  
  1 定性难
  
  在传统红包涉腐问题中,一般把主体间是否存在正常的人情往来(即“礼尚往来”)和利益诉求(即“权力寻租”),作为定性、追责的重要依据。但在电子红包涉腐定性中,仅凭这一点是难以将问题界定清楚的。一方面,如果因短时间内不存在“礼尚往来”现象就认定为行贿、受贿,似乎缺乏说服力;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电子红包是在朋友圈中派发,对象相对较多且成分也较复杂,况且拼手气红包还存在一个“抢红包”环节,就此认定收受红包一定是由权力派生出来的,难以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2 取证难
  
  双方何时、何地、何因收送红包,除非有确切的信息源,一般情况下外人难以知晓。即使有准确的信息源,对方是否已接收、是否已提现转移、是否已据为己有,都难以确定。一旦风吹草动,对方完全可能拒收或主动派发红包,以完成一次“礼尚往来”。电子取证本身也是一项非常专业的技术,所取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等,不是截取一两个电子界面就可以的,需要有取证的合法性、程序的正当性和结果的公正性等支撑。
  
  3 协调难
  
  当前,我国对互联网行业有监管权的职能部门主要有工商、公安、文化、电信、金融等,这些部门各司其职,有的负责经营主体资格的审批,有的负责对经营行为的监管,有的负责对网络安全和网络文明的管理。具体到电子红包,如果没有确定的涉腐信息举报,这些部门既无职权启动调查程序,也无职责全天候监控,这中间既缺少法律上的授权,也缺少技术上的支撑。纪检监察机关要调查清楚派发路径,就必须协调统筹这些部门,这在现实中难度较大。
  
  4 监测难
  
  从技术角度看,目前尚未有专门的监测仪器或设备,也没有专业的机构和部门对电子红包进行监测。即使是在纪检系统内部,也无经验可借鉴,无做法可复制。同时,电子红包的虚拟性、可逆性等诸多互联网特性也给监测工作带来了很大挑战。
  
  三、抓住六点攻其“七寸”
  

  针对当前监管方面存在的诸多难题,如何对电子红包进行“防腐”处理,探索可行的规制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从以下六方面入手:
  
  1 划线式定性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3条、84条明确规定,党员如果“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以及“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均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当然,这在对电子红包的执纪实践中,还需要给出较为明确的量化指标。对此,可参考香港做法。香港《防止贿赂条例》将公务人员接受的好处分为“私交友好处”和“非私交友好处”,非私交友好处赠与的数额以500元为限。具体到电子红包上,要明确一个细化量化的涉腐认定标准,诸如单次最大金额、一定时间内的收受次数、来而不往的次数、礼尚往来的时间跨度等,这就为公务人员的日常人际交往划定了纪律边界,避免误入腐败泥沼。
  
  2 申报制核查
  
  明确电子红包涉腐指标后,对公务人员超过指标的部分,要采取“私交友好处”自行报备制和“非私交友好处”强制上缴制,规定在一定时间内申报和上缴不视为涉腐行为,否则就以涉腐认定。同时,组织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做到“三个必查”,即提任必查、离任必查、节点必查,并复核当事人申报上缴的具体情况。若情况不符,则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和干部有关事项记录表,作为其日后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3 实名制管理
  
  电子红包虽隐蔽性强,但只要有交易,就会留下痕迹。纪检监察机关只要加强与电信、金融等部门的合作,就可筛查出可疑线索,找出异常支付、异常交易的蛛丝马迹。但这必须有一个前提,即派收双方均为实名制用户,否则调查取证就失去意义。因此,从国家层面上应逐步推行微信等第三方平台实名制管理,从源头解决调查难、取证难问题。
  
  4 技术性溯源
  
  在派发环节,综合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微信、微博、手机QQ、支付宝等信息平台的管理,借助于各大网络公司的内控机制,建立电子红包涉腐预警风险防控机制,对派发红包金额超出一定额度或频次超过限定值的,自动启动跟踪溯源程序,在保证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备份相关交易痕迹。在接收环节,指导金融行业拟定一个电子红包接收阈值,一旦某个账号超出限定值,即启动账户安全检索程序,并形成清单备查。
  
  5 多部门联动
  
  充分发挥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优势,将涉及互联网交易的相关主管部门全部纳入,拟定其在电子红包涉腐行为监管中的职责,形成一个技术上有支撑、业务上有保障、法律上有基础、程序上有衔接的监管体系。重点要在事前预防和事后追踪上确定管理细则,做到既能主动发现异常情况,又能定点定人追踪反查。
  
  6 科技化取证
  
  可采取公证云软件、电子专用取证设备或后台录像软件等,实施电子证据预先固定保全,将行贿受贿者的微信号、真实姓名、银行转账凭证等数据信息通过转存、截图等形式保留下来,以防止相关电子证据数据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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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houli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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