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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新杰:电信监管的有所为与有所不为

2009-12-16 10:06:25  来源:人民邮电报

摘要:11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等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改革部分电信资费管理方式,对固定本地电话等业务资费实行上限管理。
关键词: 电信监管

    11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等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改革部分电信资费管理方式,对固定本地电话等业务资费实行上限管理。这是政府对国有基础电信企业资费体系进行调整的又一“积极作为”举动,甚至可以说是打破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电信资费改革的最后一块坚冰。

    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可以看一下近10年的电信资费改革历程:第一阶段(2000年~2005年),主要特点是资费水平大幅下降(比如国内、国际长途、上网费、电路出租费大幅下降,市话初装费被取消等),电信企业开始拥有一定程度的定价自主权,但政府出于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的目的,并未改变实行下限管理的电信资费政策;第二阶段(2005年~2007年),主要特点是政府开始实行资费上限管理,但还未触及最受关注的移动双向收费以及固定电话的月租费问题;第三阶段(2007年~2009年),在这个阶段,电信企业的定价自主权大大加强,政府逐步推行双改单的资费改革,电信企业的单向收费套餐纷纷面世并大受欢迎,现在又对固话月租费等开始实行上限管理,自然就意味着资费改革的最后一块坚冰将被打破。

    可见,政府近10年来一直在积极采取针对基础电信企业的电信资费改革行动,改革已经触及了资费的方方面面。这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经营活力,也有利于电信资费的不断下调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但这些做法对于提高企业活力和维护消费者利益是否已经足够了呢?之所以有这样的疑问,是因为与此同时,我们还看到了这样的现象:有关部门对民间资本经营IP电话业务的查处其实早在十几年前就开始了。从1997年查处福州陈氏兄弟私营IP电话到如今的UU-CALL被强制停服,我们发现,历史总是惊人相似,政府一直视类似业务为“洪水猛兽”,从而“不知疲倦”地限制和治理,但我们要问的是:真有这个必要吗?

    对经营者来说,IP电话无疑代表着未来电信业务的发展方向,它代表着一种新的经营模式:从前端的市场营销费用到后端的网络投资等都将大大缩减,从客户关系管理到计费与账单管理再到供应链管理等环节都将从复杂变为简单。IP电话大大降低了传统电信服务的进入门槛,给新运营商和中小公司提供了进入传统话音业务市场的机会,已显现出“破坏性创新”的特点,有可能颠覆原有的电信模式。

    政府要想提高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经营活力,就必须把IP电话经营者这些“鲶鱼”引进来,而不是想尽办法阻挡他们,只有让他们在传统电信市场掀起足够的波澜,才能迫使我们的基础电信企业不断改进经营方式和不断转型以应对市场竞争,进而自身也完成不断升级的过程。

    对消费者来说,IP电话意味着资费水平进一步的大幅下降甚至是话音免费时代的到来,因此有着更大的吸引力。或许有人认为,人们的收入水平提高之后,对价格就不那么在乎了。这种想法其实不完全正确。很多经济学家认为,收入水平越高,“必需品”消费的比例越低,“非必需品”消费的比例越高,人们买东西(服务)就越挑剔,对价格就越敏感。现在,消费者对话音资费还是很敏感的,引入IP电话导致的资费水平降低有利于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经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IP电话的经营从根本上是有利于提高基础电信企业经营活力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而这正是政府一贯的监管目标。虽然UUCALL 这样的网络电话经营者确实会损害到国有电信企业的短期利益。但是,“风物长宜放眼量”,一味保护并不利于国有电信企业竞争实力的提升,提升其实力的最有效办法就是将其置身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因此,政府对IP电话经营者的一再压制应该考虑停止了。

    总的来看,在电信监管上,政府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为的主要对象应该是国有电信企业,包括其资费体系、经营业务等;而有所不为的主要对象应该是一些不触犯法律的民营电信业务经营者,因为很可能他们就代表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春江水暖鸭先知”,他们也对市场需要和潜在盈利机会极其敏感,这是难能可贵的。政府对国有电信企业监管的“有所为”和对民营电信业务经营者监管的“有所不为”相结合,才更有利于监管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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