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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不能成为互联网电视发展的障碍

2009-08-31 17:12:50  来源:中国电子报

摘要:近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进一步维护著作权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传播秩序。
关键词:

  近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进一步维护著作权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传播秩序。政府部门在加强对互联网电视内容监管的同时,应该为互联网电视的发展进一步创造有利的市场环境。

  首先,互联网电视可以为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提供服务。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在时代的高起点上推动文化内容形式、体制机制、传播手段创新,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要运用高新技术,创新文化生产方式,培育新的文化业态,加快构建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文化传播体系。互联网电视正是迎合了这一需要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传播手段,它能够为满足人民群众新时期多样化、多层次、个性化的精神文化需求服务。从市场反映情况来看,近两年来我国彩电骨干企业推出的互联网电视越来越受到广大用户的欢迎。

  其次,互联网电视是三网融合的有益尝试。随着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间的互联互通、业务运用的互相渗透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三网融合作为我国重点鼓励的产业发展方向,已经连续写在国家“九五”、“十五”、“十一五”规划中,今年国务院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提出了要加快推进三网融合进程。当前我国有线电视网和互联网接入业务发展迅速,IPTV(网络电视)、手机电视用户规模正在快速扩张。互联网电视是电视媒体和网络媒体融合的产物,从发展趋势来看,彩电将成为家庭多媒体信息中心,互联网电视必将成为广播电视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三网融合的重要载体之一。

  再次,互联网电视符合4C融合的产业趋势。今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快4C(计算机、通信、消费电子、内容)融合,促进数字家庭产品和新型消费电子产品大发展,并指出要以新应用带动新增长,支持IPTV、手机电视等新兴服务业发展,建立内容、终端、传输、运营企业相互促进、共赢发展的新体系。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融合发展,年产能超过9000多万台电视的我国彩电行业已经进入数字化、网络化、产业和内容融合发展的新阶段。海信、长虹、康佳、创维、海尔、TCL等骨干企业自主开发出具有网络下载功能的电视,符合产业发展趋势,是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彩电生产国和消费国,也是互联网用户最多的国家,国家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创造有利的政策和产业环境,鼓励和扶持彩电制造企业、内容运营企业在遵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的前提下大力推动互联网电视健康有序发展,使其服务于信息化建设,造福于广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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