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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观首发 | 杨东:论数据利益分享机制的完善路径

2020-08-21 11:37:10  来源:互联网

摘要:我国数据利益分享机制存在数据权利内涵不清、数据价值难以被发现以及数据孤岛现象严重等问题。
关键词: 数据孤岛
    作者 | 杨东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监管科技与金融科技实验室执行主任

我国数据利益分享机制存在数据权利内涵不清、数据价值难以被发现以及数据孤岛现象严重等问题。对此,应当首先完善数据权利的规定,为数据利益分享提供基础;同时,强化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制度供给,构建“共票”理论在内的数据利益分享理论范式,使数据利益分享机制价值定位精确化、数据利用公开化,继而提高数据利益分享的积极性。

明确数据权利的性质与内容
完善数据利益分享机制,首先应当完善基础的数据权利问题。

第一,完善数据确权。
明确数据的权属,即确定数据的权利主体,以促进其主体充分利用数据创造价值。例如,可以在相关法律规范中明确个人数据可携带权,赋予数据来源的主体以数据的权利,明确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权责。
个人数据可携带权的引入能够加快企业间的数据流动,促进数据利益共享。当个人拥有数据可携带权后,个人则可以获得个性化定制服务,同时该权利还可以促进数据的共享以及企业间的竞争。《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就是很好的参考范例。
第二,构建公正的数据权利义务规则。
建立公正的权利义务法律体系。由于数据价值难以评估,数据交易中的权责不明,并且逐一谈判会大幅提高交易费用,因此数据相关交易往往并不活跃,造成数据封锁。故有必要建立起明确公正的权利义务体系。
在数据的产生、收集与利用之中,一般涉及个人和企业两方面的主体。因此,需要把握好在数据问题上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平衡。不仅要全面维护公民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也要合理设置企业的数据经营权等相关权利,明确数据转让时的权责体系,以保证企业发展数字经济、开发数据利益的积极性。
第三,鼓励数据产业链和数据商业模式先行。

因数据权利的界定在技术与法律等方面存在争议,如果一味地将确权作为数据共享的前提无异于故步自封。因此,在数据产业发展中暂时淡化数据边界或所有权,着眼于谁能够将数据进行共享、整合、加工,快速形成自有数据集合。从而促进我国数据产业链和数据商业模式的形成,进而为数据权利的界定提供现实的技术支持与模式。
以区块链作为数据利益分享机制的底层技术
在数字经济的生产关系变革中,区块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区块链是一种基于共识机制之上的技术,具有去中心化、透明化、不可篡改性等特点。以区块链作为数据利益分享机制的底层技术,可以使数据利益分享存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并使分享更加高效公平。
第一,区块链能在技术上实现数据的共享。
区块链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中介化信用模式,通过一套基于共识的数据算法,在各参与系统的节点之间建立起“信任”基础。因此,在区块链技术下,就可以实现数据的分布式共享。
第二,区块链技术能够实现数据的确权、定价、交互。
区块链技术能够记录数据的权利来源,并对此进行定价,在节点之间基于共识发生数据交互,将创造的价值在不同主体之间分配。简单来说,区块链技术能够让数据像土地一样获得回报,区块链理论对完善数据利益分配机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故应当将区块链技术作为底层技术。
第三,最为重要的就是“以链治链”,即建立“法链”(RegChain)。
借助区块链技术来对区块链应用行业进行监管。换言之,应在现行数据管理的法律监管维度外,增加科技维度形塑双维监管体系,从而更好地应对数字经济时代下对数据这一新规制对象所内含的风险及其引发的监管挑战。
构建数据利益分享的中国范式——“共票”
具备现实嵌入性的理论在数据利益分享中尤为重要。因此,为了借助众筹制度引导区块链行业健康发展,笔者提出“共票”理论。该词意为区块链上的共享新权益,其英文翻译为“Coken”。
“共票”理论是基于中国实践而创造的,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我国应当建立起中国特色的数据利益分享机制,推动数据应用回归本源,并通过“共票”释放数据经济与制度创新潜能,使数据真正成为数据经济时代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分享数据利益。
具体而言,共票理论能够在以下几方面完善数据利益分享机制:
1. 以“共票”理论对数据赋能
共票赋能数据,推动大众分享数据经济红利。一方面,可以利用“共票”机制来对数据确权。另一方面,数据价值难以精准及时发现的问题,经“共票”理论也能迎刃而解。“共票”能够与数据嵌合,并标识某一段数据。在不断使用、交换的循环中,“共票”与数据实现单一匹配,从而成为了一种定价工具。因而,在公开交易市场中,共票就能实现价值发现的功能,进而亦可对高价值的特殊数据进行锁定。
2. 以“共票”机制加强数据使用的透明度
“共票”机制能够强化数据使用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当数据使用的过程置于阳光之下,则更有利于监管机关对数据企业进行监管,促进了数据企业数据利用的规范化,保障了个人在数据权属方面的利益;同时数据的开放与共享,使数据这一新型生产要素充分活跃起来,更有利于数据利益的共享。
3. 以共票论激励数据共享
“共票”可以通过赋予数据分享与再分享,数据不再是无价值之物或者一次性交易品,而可以通过“共票”再不断分享中增值以回报初始贡献者。只有数据进行共享了,数据的利益才能在社会中被充分挖掘并分享。以南京市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跨区域电子证照共享平台的成功事例为说明,其以“共票”理论为基础,实行了“积分制”的实践。
换言之,共享数据可以获得积分,而用积分消费的形式获得数据的使用权。在这样的机制下,各部门数据的共享也是基于自身需求,保留数据所获得的利益要小于共享数据所获得的利益,从根源上调动了数据拥有方上传存量数据的积极性。
综上,我国应当首先明确数据相关权利的内容,并建立起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以“共票”为核心的数据利益分享制度,以规范完善数据的确权、定价、共享、开放的过程,最大程度地激发数据创造价值的能力。
除此之外,数据利益分享机制仍需要一定法律制度的匹配。例如可以在《反垄断法》中引入必要设施原则,在一定情况下将数据界定为必要设施,要求数据拥有者需要以公平、合理且不歧视的交易条件,开放数据供竞争者使用,而避免数据垄断,促进数据的流通与共享。

博观智库由中国联通发起成立,以“数据驱动治理,加速政府数字化转型;释放数据价值,描绘数字经济新蓝图”为宗旨,聚焦数字政府和智慧城市领域的政策、技术和观点,致力于服务政府和城市数字化转型,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创新公共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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