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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光华法学院钟瑞庆:网贷平台有无信息审查义务?

2018-05-11 11:45:16  来源:北京视窗

摘要:网络借贷平台法律上被定位为信息中介,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以及借贷撮合等相关服务。不过对于“网贷平台需不需要承担信息审查义务?”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关键词: 网贷
  网络借贷平台法律上被定位为信息中介,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以及借贷撮合等相关服务。不过对于“网贷平台需不需要承担信息审查义务?”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日前,由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主办的“SIFL·网络借贷与个人信息保护”在浙江千岛湖举行。十余位金融及法律领域的专家学者与借贷宝、蚂蚁金服等互联网金融企业代表,一同围绕“隐私保护和平台责任”这一议题同台论道。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钟瑞庆参加了此次论坛,并结合网贷监管办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深入分析。钟瑞庆表示,“根据合同法,作为居间人的信息中介,并无审查义务,其仅承担故意责任。作为普通的居间,这个责任规定并无问题,但对于借贷合同,这显然是不够的;如果认定有审查义务,即意味着信息中介在信息错误而导致违约时承担连带责任。这又导致信息中介实质上介入了借贷合同之中。”
 
  进一步来说,“新的监管办法将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而不是金融机构,即以对出借人的风险控制为核心,强调对出借人的自我责任、限制贷款额度,强调信息披露。”钟瑞庆认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比如借贷宝,“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不代行出借人任何决策”,只是对出借人有提示、评估和分级管理的义务。所以,其核心要素是获取借款人的信息,并向出借人披露,并没有要求对借款人评估。
 
  对此,借贷宝副总裁曾军补充道,借贷宝应该是采集个人信息最少的网贷平台,因为借贷宝的业务模式特别,判断借款人信用的,不是平台,而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信用相关的信息,存在出借人脑子里,平台无法采集,也无需采集。平台只需要验证借贷双方是本人,以保证电子借条与纸质借条法律效力相同。鉴权还是通过银行,平台并不截留敏感数据”。
 
  此外,钟瑞庆指出,基于法律的逻辑,目前监管对平台的责任规定其实是相对含糊的,还有探讨的空间,未来还需继续细化才能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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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fan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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