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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的风险控制和发展途径

2016-03-14 17:11:55  来源:网贷315

摘要:2007年至2016年,P2P网贷在中国发展了近十个年头。至2015年,网贷行业累计交易量超过一万亿元,成为互联网金融领域最引人关注的行业。但是,该行业也存在诸种问题。
关键词: P2P网贷
  邓建鹏,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网贷315首席学术顾问,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
 
  一、P2P网贷存在的问题
 
  2007年至2016年,P2P网贷在中国发展了近十个年头。至2015年,网贷行业累计交易量超过一万亿元,成为互联网金融领域最引人关注的行业。但是,该行业也存在诸种问题。
 
  首先,网贷机构跑路潮涌现,尤其是2015年12月e租宝事件重创P2P网贷声誉,短期内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我在2015年12月中旬之后,曾带领研究生调研数家P2P网贷平台。我们发现,受该事件影响,多数被调研网贷机构存在投资者资金被撤出的现象。
 
  其次,2014年以后,经济下行一直在持续,经济基本面不容乐观,这将系统地影响借款人将来的还款能力,并进一步考验大量网贷平台的生存能力,一些网贷平台的逾期率和坏账率难免上升,加剧网贷领域风险重重。
 
  再次,一些网贷平台业务离合规性尚有相当距离。在过去三年,我带着研究生做过许多网贷投资。一般在每家网贷平台至少投资十笔以上,多的达五十笔,以便积累较大数据,供研究之用。我们至少在三十家以上的网贷平台上投资,但仅遇到过两家平台显示有坏账或逾期,其它网贷平台每一笔借款均及时还款,从无逾期。在总计上千笔出借款中,无一例外。从真实借贷的实践推论,这并不合常理。个中原因,除了一些网贷平台利用其预先声明的风险备用金弥补坏账外,一些没有风险备用金的网贷平台通过其潜在设立的资金池,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掩盖坏账。一旦监管规则实施,要求网贷平台执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意味着网贷平台不再可能如过去那样接触客户资金。则可能有大量一直未能盈利同时又无风投机构投资的平台倒下。
 
  最后,随着监管实施以及可能加严,一些网贷平台打法律擦边球(如借款信息模糊)甚至明显违规性质的做法(如自融)恐难以为继。几千家网贷平台中,同质化竞争的较多。以我们调研所见,真正在某个细分领域有绝对优势、资产端优质的网贷平并不多。虽然有网贷机构努力作出一些创新,比如将农村作为普惠金融的发力点。但农村借贷的风险也未必可控。以我过去一年调研过的东北及南方一些农村及农产品(包括牛、羊等)发现,农产品价格波动类似于中国股市,这样说也许太夸张,但确实侧面反映面向三农的网贷存在较大的风险。这或许是当初大量银行没有太多动力进入农村市场的原因之一。总之,在未来两三年内,真正最后获得胜出的网贷机构将很有限。
 
  二、投资者规控制风险的途径
 
  当前运营的约两千家网贷平台,在未来实施并强化监管的情况下,真正有长期生存能力的不到一百家。为此,投资者应该谨慎规避网贷风险,以免血本无归。由于网络借贷打破时空限制,网贷公司总部或借款人所在地往往与投资者相隔悬远,一旦出现逾期或坏账风险,投资者的事后维权成本巨大,纠纷解决或者诉讼耗时耗力。从已经发生的网贷维权诉讼来看,就算有的投资者等到了法院判决网贷平台或者借款人赔付,其赔付比率往往不超过30%。最终结果往往是得不偿失。因此,对于网络借贷,投资者事先控制风险永远都排在第一位。根据本人最新学术研究、网贷平台调研和多年投资实践,预先避免网贷风险,有如下途径:
 
  1.投资运营时间较长的网贷平台
 
  能长期运营一两年以上的网贷平台,通常已积累很多经验教训,为其持续经营打下良好基础。近两三年来,“问题平台”大多营运时间短则一到三天,长则数月。在网贷行业竞争异常激烈的情况下,现在网贷行业逐渐成为红海,生存空间越来越小。通常,近期新成立的平台,其发展前景往往有限,投资者对此类网贷平台应特别谨慎,尤其是不能为其营业初期的高息推广活动迷惑。
 
  2.投资总部多设在北上深的网贷平台
 
  网络借贷核心业务和正常运营涉及金融(风险控制)、IT(网络架构和网络安全)和法务(确保业务合规)。因此,有实力的网贷平台总部一般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大都市或东部沿海省会城市。通常这些地区是中国资深法务、IT与金融人才汇聚处,这三种人才是打造实力雄厚的网贷平台的基本保证。虽然问题平台在北上广等地也不能幸免,但问题平台出现在中小城市的比例更高。比如优易网设在江苏南通,阿拉贷总部在浙江宁波,中宝投资总部在浙江衢州,浙江湖州则被爆出包括家家贷在内的多家问题网贷平台,2013年11月华强财富和徽煌财富两家爆出不能提现,这两家平台总部均在安徽铜陵。
 
  3.投资高管由金融、IT和法务三种人才构成的平台
 
  与上相关,并且经以往许多问题平台的教训反向证明:实力雄厚的网贷公司,其高管必须至少是由这三种资深人才组成。如果公司高管同以上三种人才毫无关系,高管从未涉足金融、互联网和法务相关工作,或者公司创始人、高管身份信息和履历完全不明的网贷平台,投资人要坚决避免在该网贷平台投资。网贷平台创始人、高管的姓名、照片以及相关详细信息均未公布,媒体以及其他网站亦从无相关报道,这样的网贷公司一开始就很可能存在恶意欺骗的企图,平台高管隐身,以便随时为将来跑路做准备。
 
  4.投资信息披露充分的网贷平台
 
  高风险平台以及暗含欺诈性质的网贷平台,其在官网以及在自动生成的电子借款合同中,相关借款信息往往异常模糊。根据在不久将实施的网贷监管细则的要求,网贷平台的借款标通常有明确的借款人姓名、借款人所在城市、借款用途、借款人的信用评级,甚至其家属等相关详细信息,借款用途以及借款人信息呈现多样化和差异化,通过平台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建立直接对应关系。高风险的网贷平台一般每笔借款额度高达数百万元甚至千万以上,借款人、借款用途等关键信息同质化,或者笼统、含糊,多个借款标为同一借款人。对借款信息模糊的网贷平台,投资者要坚决远离!
 
  5.分散投资、降低风险
 
  原则上不要把所有资金投到同一个网贷平台,也不要在一个网贷平台上把所有资金都出借给同一借款人。投资有风险,分散投资乃世间铁律!理论上而言,任何一个声称100%安全、靠谱的网贷平台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目前国内已经兴起一些在某一细分领域颇有优势的网贷平台,但也难免带来另外一个问题:因行业过度集中(资产端∕借款人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可能引发风险。另外,在大量网贷平台客产资金尚未第三方托管的情况下,个别网贷平台在某个时刻,难免出现诸如高管因道德风险卷款跑道的黑天鹅事件。因此,分散投资永远是降低风险的不二法门!建议投资者同时选择三到五个低风险网贷平台,投资平均分配在几个网贷平台。
 
  6.投资实力雄厚的平台
 
  网贷业在中国虽然出现时间已达近十年,但真正盈利的企业屈指可数,网贷迄今多属于微利或不营利行业。故而,网贷平台长期运营,投入需求巨大。因此,如果平台背景不是特别雄厚,比如依托上市公司、央企、金融机构等,或者在过去几年未能获得数轮风投投资,同时在某一细分领域并无独到优势,这样的网贷平台很可能存在巨大亏空,甚至暗中通过挪用客产资金,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维持经营。对此,投资者要坚决远离。
 
  7.及时保留事后维权的证据
 
  投资者在网贷平台每次投资后,都应该注意下载并妥善保留自动生成的电子合同(一般是PDF格式)。正规的网贷平台,很可能会引入第三方证据辅助认证机构(比如时间戳、安存科技或CFCA等的辅助证明),提供更加正式的电子借据。非正规的网贷平台,一般只是以网页形式或者以WORD文档形式显示电子合同,这种形式的合同非常容易删改,要引起投资者注意和规避。有的网贷平台把其电子出借合同托管在第三方机构,这种模式值得提倡。此外,最好还应保留充值记录、提现记录等。这些电子数据都是将来维权的重要证明。
 
  三、网贷行业健康发展之道
 
  推动网贷行业健康发展,需要有效的监管。不过,作为监管机构,银监会的行政资源有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普遍存在人手有限、技术有限等问题,均难以应付约两千家网贷机构。特别是包括网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均快速变化,监管难以跟上行业转型,因此,我认为,有效监管必须是三者合力,即政府监管+第三机构市场化监督+行业组织内部自律。
 
  首先,在网贷监管细则正式生效前,银监会需要与各地省级金融监管部门有效协调,统一监管机制,统一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责分配。
 
  其次,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监管部门应注重技术监管手段,尤其是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监测手段,弥补现有监管资源的不足,甚至可以考虑将部分监管工作外包给专业化公司(比如国家食药监测方面已有先例)。比如某些技术性的监管可以外包给大数据公司、网络反欺诈公司或者网络征信公司,减少监管部门的负担。
 
  再次,监管机构应测重于线上的信息监管,尤其是通过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取网贷平台资金流向信息,特别是对网贷平台资金流向的账户过于集中、流向的地区过于集中、流向的行业过于集中的平台,提出预警或者现场查处。
 
  再其次,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入或认可第三方机构辅助监管。在过去若干年网贷监管真空期,已有的第三方机构的市场化行为,客观上部分达到了准监督或辅助监督的效果。比如,融360推出的网贷评级,在多次提前预警e租宝风险方面就是一个好的典型案例。监管部门引入、准许网贷评级公司、网贷门户网站等第三方机构,通过市场化的力量,监督网贷平台,及时曝光业内的违法违规行为,预警高风险网贷平台。当然,在此也要防止个别别有用心的机构,利用掌握某一网贷平台负面信息,向该网贷机构敲诈勒索。这方面已经出现过个别例子。
 
  最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积极推动网贷行业协会组织制定自律章程。自律章程包括行业技术标准、运营流程标准、收费标准、信息披露标准等等,特别是应附有行业组织内部惩戒条款,使自律产生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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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fan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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