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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供货——跨越政府采购樊篱

2010-08-17 14:53:44  来源:计算机世界

摘要:对政府采购形式或步骤的不甚了解,往往成为一堵藩篱,隔在采购单位和企业之间。
关键词: 电子政务

    IT设备采购招标热的真正兴起,是从1999年我国首部招投标法规出台开始,到了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法要求通过媒体、电子信息渠道公开采购信息,以这种形式体现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使我们的政府采购能够受制于社会的监督,也能使更多的供应商平等地得到大量的信息。政府采购进一步加强了财政支出管理,提高了财政支出使用的效益。

    截止到2007年12月12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金额达107.36亿元,与2006年同期相比增长39.39%。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自2003年1月10日成立以来,负责组织实施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规模始终保持稳步增长的趋势,2003年采购规模7.1亿元,2004年采购规模30.8亿元,2005年采购规模50.47亿元, 2006年采购规模85.5亿元。5年来,采购规模累计达281.23亿元。

    随着社会的信息化进程日渐加快,各级政府机构每年的IT采购额占整个采购额的比重将越来越大,如何参与政府采购也成为各个IT企业关注的焦点。然而,对政府采购形式或步骤的不甚了解,往往成为一堵藩篱,隔在采购单位和企业之间。只有了解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实施办法和具体的采购方式,才能无障碍地参与到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

    政府采购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基本手段,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积极推行。中央国家机关每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的采购基本上都要求进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政策可以有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健全财政职能、节约财政支出和增加采购透明度。此项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更多的供应商通过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参与政府采购,互赢互利,使政府采购事业得到和谐、有序的发展。

    政府采购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资金来源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每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就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信息类产品的政府集中采购组织方式有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中协议供货是一种最常见的方式。

  最常见方式:协议供货

    协议供货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采购人最常采用的政府集中采购方式。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专门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

    需求单位对小批量标准化商品进行采购时,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中标供货商及其所供产品(型号、具体配置)、最高限价、订货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等,并以中标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网上公告的供货商及其中标产品。

    当采购批量较大时,为了获得更加优惠的采购价格,采购人可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选择三家以上的中标货物生产厂家或协议供货商。采购人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批量采购专栏,提交采购需求并发出邀请报价公告,且预留3个工作日以上的合理报价期。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要求提交书面密封报价文件。

    报价期截止后,采购人自行或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成专家评委会,确定最终的采购产品和供货商,出具书面评审报告并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以上)满且无供应商提出异议,采购人或中标(成交)供应商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生成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

    按照2007年度采购目录及标准,货物类产品共计28项,其中信息类产品包括: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通用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服务器、网络设备(交换机、路由器)、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碎纸机、投影机和移动存储设备等,这些产品都已实行了协议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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