盒马“标签门”发酵 律师称已成商超常态
盒马“标签门”发酵 律师称已成商超常态
2018-11-22 14:28:53 来源:网经社抢沙发
2018-11-22 14:28:53 来源:网经社
摘要:11月15日,有消费者在盒马鲜生看见工作人员更换商品外包装的日期标签,不过新标签的日期却和原先的不一致。经查看,被换下的标签日期为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1日,被换上的标签日期为11月15日,相比原先的标签最多晚了6天。
关键词:
电商
盒马
11月15日,有消费者在盒马鲜生看见工作人员更换商品外包装的日期标签,不过新标签的日期却和原先的不一致。经查看,被换下的标签日期为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1日,被换上的标签日期为11月15日,相比原先的标签最多晚了6天。
经查看,被换下的胡萝卜标签日期为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1日,被换上的标签日期为11月15日,相比原先的标签最多晚了6天。该市民随即向门店负责人反映,门店负责人表示是工作人员在工作流程上有违规操作,自行打印了标签。之后,该市民向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举报。随后,有消息称该位盒马员工已被公司辞退。
针对盒马给胡萝卜更换新日期标签一事,上海静安区市场监管局11月19日表示,已对该事件立案调查,对盒马所有产品的标签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后续现场可能产生的投诉举报安排专人进行处理。盒马表示,此事暴露了管理漏洞,将开展自查,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标签门”事发4天后,今天早晨,盒马CEO侯毅在社交媒体发布致歉信,宣布将免去上海区总经理职务,并表示今后“任何人做出有违客户第一的行为,我们将执行最严厉处罚,绝不手软。”随后,不到三个小时内,侯毅再次表示,“正式向各位消费者发出邀请,诚挚邀请您担任盒马鲜美监督员,将遇到的体验问题随时向我转达。”
如何看待盒马“标签门”?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律师认为,经营者明知已经过期进行更改日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向消保委、食药监进行投诉,或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支付十倍价款或三倍损失的赔偿金。商家也将面临行政处罚或是消费者维权诉讼。
同时,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律师表示,毫无疑问,盒马鲜生被曝光的更改生产标签的行为,涉嫌消费者欺诈;从消费者维权的角度来说,首先可以考虑“退一赔三”;其次,因为所涉商品为蔬菜,如果所更换标签的蔬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还可以考虑按照《食品安全法》主张“退一赔十”。而从行政处罚的角度来看,盒马鲜生的行为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很大可能要面临5000-10000元区间的行政处罚。
此外,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认为,食品安全关系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盒马鲜生更换食品标签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其对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同时也违反了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属于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盒马鲜生更换标签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可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替换日期标签是否已成商超常态?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律师认为,盒马员工替换日期标签这件事其实映射出的是商超环境里的常态。2012年就有媒体曝出超市里的过期清美豆制品被替换了新包装、打上新标签,而相关裁判文书在近三年也有上千篇。消费者熟悉的联华超市在2016年因频繁出现两个日期被法院以违反食安法判决十倍赔偿;2017年也有因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济南经十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被食药部门累计罚款13万元,更换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一直都没有消失过。
在日本,“白色恋人”饼干在2007年被曝出篡改保质期故意将产品保质期延长了一个月,同时还在公司内部的其他产品上查出有金黄色葡萄球菌,公司自主回收产品,社长石水薰引咎辞职;生产日本老牌点心的赤福株式会社也在例行检查时,发现有篡改生产日期行为,导致赤福饼销售一落千丈。
面对正确处理临期或过期商品?
2017年的时候,有一则关于美国超市专门以低价出售临期或过期一两天商品的新闻受到大家的喜爱。一位叫DougRauch的大叔开了名叫Dailytable的超市,专卖被丢弃或是即将过保质期的食物。媒体曝光后,甚至有供应商打电话过来:“我们这里有一些擦伤的苹果,因为被冰雹打过,免费送你们要不要?”
对此,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律师认为,同样是临期或过期商品,并不意味着一定要以欺瞒、蒙骗的手段进行处理,相反,由于商品依然可以食用以及其低廉的价格,反而能够吸引用户,事实上,现行的超市内专门设立柜台或是角落进行售卖临期产品的也不在少数。消费者在这一点上追求的是透明化,而不是遮掩。
在改变食品生产日期的问题上,变质是经营者、生产者违规操作的结果,但不是只有变质的结果才可以追责,这是法律、法规的意义所在。长久以来在日常购销活动中由于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纠纷不计其数,消费者的天然弱势推动我国法律的完善、执法的力度增强,根据文书情况也可以看到,消费者维权数量是在这两三年里激增,与此同时媒体的宣传、社会的舆论、每年的315晚会都在努力去提升消费感受。但是,市场上依然存在违规违法行为,从这一点上进行反思说明监管仍然存在空间,处罚是不是不够,前期的准入是不是过于宽松?从这一角度来说,或许这样的情况还会发生,我们只能期待有更严格的方式来规制这种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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