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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比较 |
一般而言,发达国家的政府比较注重通过立法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实现依法行政,而且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相应的政治、经济条件作保障,而且民主观念发展较晚,往往需要一个非常开明、强硬的领导人,或是借助外部的力量实现政府信息完全公开。 〈〈阅读全文 |
美国国会与政府信息公开 |
“二战”以后,美国国会率先于 1966 年通过了《信息公开法》(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对政府信息公开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并因此成为世界各国学习和效仿的榜样。此后,丹麦、挪威、法国、德国等国,纷纷通过立法,要求本国政府实行信息公开。 〈〈阅读全文 |
日本信息公开法的制定及特点 |
日本最先开始有关信息公开的讨论是1972年4月每日新闻登载的关于西山记者泄漏冲绳机密事件。记者是否有报导自由,国民是否有了解事实真相的自由,一时间成为热门话题。以此为契机,学术界重点介绍了瑞典、美国有关信息公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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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政府信息公开 |
随着高科技的迅速发展和网络应用的普及,加积极开发以民众为核心,提供高效服务的电子政府系统。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有效和资源的整合利用。加联邦政府设有专门的信息和电子政务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有关事宜。 〈〈阅读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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