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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欧美国家网络共建共享模式及启示

2016-07-29 16:41:44  来源:51CTO

摘要:在网络基础设施共享逐渐被电信监管机构批准之后,很多国家的运营商都开始寻找 合作伙伴、实行网络共享。尤其是近几年,电信网络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如火如荼的发展态势。
关键词: 网络 共建
文章来源:51CTO

         电信网络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概念是21世纪初期由欧洲的电信运营商提出的。其背景是,欧洲同时期发放了较多的3G牌照,导致运营商在频谱拍卖以及后续的网 络部署和建设中遭受了严重的财务危机,为了满足电信监管机构对于网络部署期限的要求,这种既节约时间又节省成本的共享网络设施的做法在运营商中应运而生。 在网络基础设施共享逐渐被电信监管机构批准之后,很多国家的运营商都开始寻找 合作伙伴、实行网络共享。尤其是近几年,电信网络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如火如荼的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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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法律为共建共享的实施提供保障

        美国早在《1996年电信法》中,就对网络基础设备的共享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案规定,有相应资格的运营商要求在获得认定的服务领域内,为每 一个有牌照的电信业务提供者提供公众电信交换网络基础设施、技术、信息、电信设备和功能。参加基础设施共享协议的本地电信运营商,应及时向该协议的其他各方提供拟推出电信业务及电信设备配置的相关信息。

        第三方所有权占绝对比重。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美国电信运营商为了进一步减少CAPEX和OPEX的成本,整个电信业中电信网络基础设施的以租代建成为主流。此后,围绕铁塔公司的产业生态系统开始壮大,例如负责基站站址协调建设的法律咨询和技术支持公司、对原有电信网络基础设施进行共享共建改造的技术方案设计公司、相关的金融融资机构以及拥有绝大多数铁塔资源的第三方公司,形成了美国电信网络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特有的产物,也成为了美国电信网络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独有特点。正因为美国电信运营商剥离了铁塔资源,减少了投资和运维成本,使得运营商处于一种“轻”负荷的运营状态,有更多的资本和精力进行基础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市场的开拓,从而促进了美国整个电信产业的快速发展。

        欧洲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 结合

        投资成本的不断攀升需要运营商通过剥离基础设施资源,进一步减轻投资成本过快增长带来的压力。欧洲地区的人口低密度导致了电信网络利用率不足。基于这样的电信市场情况,共建共享电信网络基础设施可以说是水到渠成的事情。所以,欧洲电信运营商多为自发进行共建共享。

        市场主导的欧洲地区,电信运营商自发地进行共建共享的案例层出不穷,而且很多还是跨国间的合作。例如,2012年,法国电信运营商Orange、 SFR与Bouygues电信签署了网络共享的框架协议。欧洲地区共建共享都是运营商自发的一种基于成本考虑的商业行为。除了市场的主导外,欧洲各国政府也在共建共享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激励作用。一是指导网络共享定价。二是采取激励措施,保证政策的执行效果。欧洲国家监管部门对运营商之间的争端,通常会制定明确的解决程序,尽量使用激励措施,在遵守透明和及时性的原则下进行干预。

        欧洲国家的电信网络基础设施共享涵盖了有源和无源两种类型。对于国土面积较小的国家,有源网络基础设施共享更受欢迎。对于国土面积较大的国家,无源网络基础设施共享所占比例要更大。比如,2007年,T-Mobile与其他三家营运商就在英国共享1.3万个站址签署协议。

        印度构建新型企业促进基础设施建设

        印度政府为了进一步加速电信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构建了一个新型的企业类型,叫做“第一类基础设施提供商”。此后的2008年,印度政府又进一步扩 大了IP-I类企业的经营范围——允许为合法的电信运营商建设并出租有源网络基础设施。同时,为了保持IP-I类企业作为基础设施提供商的“单纯性”,印度政府规定该类企业不允许参加频谱牌照拍卖,并且必须将自建的有源基础设施进行出租。

        由于印度监管机构简化了IP-I类企业的注册流程,并允许100%的外国直接投资(突破了印度对外资在基础电信领域74%占比的上限),该类电信网络基础设施提供商发展迅猛。截至2013年,印度已有超过350家IP-I类企业,有力地促进了印度电信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并间接地降低了电信运营商市场的进入门槛,有利于电信市场的充分竞争。

        对我国的启示

        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网络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经验,有助于我国铁塔公司后期更好地服务于“减少重复建设、降低运营成本”的宗旨。

        加快《电信法》制定, 提升“共建共享”的法律层级。纵观世界各国电信体制改革的历史,都是从电信立法入手,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规范的变革,让改革有条不紊地分步实施。为了从法律层面保障我国网络共建共享的顺利实施,必须加快《电信法》的制定。一是要在《电信法》中明确电信网络基础设施是为公共基础设施的 一部分,铁塔公司依法具有通过土地、草原、森林等资源从事铁塔站等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的权利;二是将电信网络基础设施共享共建的精神纳入到《电信法》 中,提升我国网络共享共建的法律层级。

        1、逐步开放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深化网络共建共享。从共享模式来说,铁塔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仍然局限于铁塔的建设和运维等,不涉及基站的规划和建设,基本属于无源设施共享模 式;从所有权属性来说,目前铁塔公司三大运营商共同出资成立的国有资本公司,属于运营商联合所有权模式。结合我国国情,为了保证网络共建共享工作深入、健 康的开展,一是要逐步引入民资进入铁塔公司,形成我国电信网络基础设施企业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二是要逐步有条件地放宽共享共建网络基础设施的范围。三是要建立完善共享共建的监督机制。根据当前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需要从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

         2、寻求多元化布局,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我国铁塔公司担负着电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提供服务等多项重要任务,为了完成这些任务,必须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进而实现增强自身实力与增进社会福利的完美统一。从国外铁塔公司发展的成功案例来看,大多数公司的成功都离不开“多元化” 发展这一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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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houli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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