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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中国大数据产业进程100人》王渝伟:如何玩转法律+大数据,降低大数据企业法律风险?

2016-04-19 14:20:24  来源:互联网

摘要:大数据是一个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性产业,大数据技术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决策依据,提高各个领域的运行效率,提升整个社会经济的集约化程度,对于我国经济发展转型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 大数据
  前言:
 
  大数据是一个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性产业,大数据技术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决策依据,提高各个领域的运行效率,提升整个社会经济的集约化程度,对于我国经济发展转型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2016年,由中国首席数据官联盟与网加时代网发起并承办,北京大学信息化与信息管理研究中心、中国新一代IT产业推进联盟、数邦客协办的“影响中国大数据产业进程100人”大型人物专访活动全面启动,被采访对象分别来自政府、产、学、研、企各个领域,他们将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向大家阐述当前大数据产业热点、难点、疑点问题,为中国大数据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探索经验、保驾护航,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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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期专访人物:中国首席数据官联盟专家组成员,法律顾问,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渝伟
 
  王渝伟,中国首席数据官联盟专家组成员,法律顾问,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互联网、大数据、碳排放等新兴行业领域的法律服务,主要业务领域为:资本市场、工程、环保能源及争议解决。
 
  本期特邀嘉宾中国首席数据官联盟发起人刘冬冬,就法律+大数据向王渝伟先生发起提问。
 
  刘冬冬:我们都知道大数据行业在国内的发展时间比较短,对律师来说也应该是一个很新的领域,从法律的角度您怎么看大数据这个新兴行业?
 
  王渝伟:现在各行各业都在进行互联网+,下一步我看会是大数据+。实际上在法律行业,现在已经有不少的先行者在进行着互联网+,甚至是大数据+的探索。比如利用法律大数据进行法律检索工具、客户关系管理等业务的创新,这其中有不少是和大数据公司合作,通过专业大数据公司的技术结合法律服务行业现有的公共数据以及法律机构过往已掌握的数据在法律服务这个细分领域进行实践。
 
  另外一个方面就是我们现在做的事情,可以叫做是法律服务行业在大数据这个细分领域内的“法律+”吧。大数据行业和别的行业还不一样,这个行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更多,有人说法律法规是制约大数据发展很重要的因素。确实,很多时候数据的所有权、使有权、隐私保护,数据的安全等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而且这些问题都不是用技术手段就能解决的。比如,病例数据,是病人的还是医院的都还存大争议,那么怎么用这些数据就还有更多的问题要去考虑了。
 
  我们团队的业务和研究定位是做新兴领域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拓者,我们目标是通过与行业内专家以及创业者一起共同发现、研究行业发展共性的法律问题或者说是法律障碍,提出解决方案,当然首先我们会为行业企业解决他们业务中所遇到的个体问题。
 
  刘冬冬:在你看来,现在的大数据行业发展面临着哪些法律障碍?
 
  王渝伟:现在国内的大数据行业所面临最突出的法律障碍一个是关于数据权利的界定,另一个是关于数据的公开,因为我们存在相关的法律真空,从而阻碍行业的发展。
 
  首先,数据权利。这里说的数据权利是一个复合的权利,其中最核心的是两方面,数据控制者的权利和数据主体的权利。先说数据控制者的权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政府以及大数据企业等实际数据控制主体的权利,这个权利解决的是对数据控制、使用的问题,大家主要关注的是其财产属性,比如大数据公司好不容易抓取来的数据并进行分析最后却发现自己不享有对相关数据使用、转让的权利,那你这个生意就不要做了,盈利点都没了,还做什么呢?因此这一块权利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大数据企业商业模式的存在基础。之前的解决办法,一般把这一块的权利归入版权,希望通过版权的方式来达到保护数据控制者权益的目的,但版权实际上和我们这里提到的数据控制的权利是不同的,用版权的方式来保护是有很大局限的,而且大数据企业等数据控制者对数据所享有的权利到底是不是版权还是部分属于版权的范畴本身也是存在巨大争议的。另一个权利是数据主体的权利,也就是个人、企业等数据来源主体的权利,一般包括同意权、获取权、知悉权、删除、修改、补充权等权利。这类数据权利的建立具有很高的技术特性,规定的是如何收集和处理个人、企业数据的规则,兼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属性。大数据企业所遇到的一大法律风险点就是侵权的问题,当这个权利界定清楚了,哪些行为侵权自然也就明晰了。我们现在的情况是,侵不侵权,个人往隐私权上靠,企业往商业秘密上靠,这里面是有局限的,主要还是我们没有对大数据相关权利进行界定造成的。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界定数据权利这一概念,为此我们也在建议当立法条件成熟的时候尽快出台大数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数据权利进行专门的立法规定。
 
  另一个障碍就是数据公开的问题。数据源对于大数据企业的重要性不用我多说大家都明白,但搞大数据行业的人同时也知道,大多数核心或者叫有应用价值的数据都掌握在政府及公共部门手里,相对于其他渠道的数据,政府公共部门的数据相对准确,这也决定了数据的价值。然而,基于种种原因这些数据大多并不能为大数据企业所用,一方面可以说是基于数据安全的原因,但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我们没有关于数据公开的法律法规。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政府及公共部门一方面是没有动力来开放数据,另外可以说是即没有权力更也没有义务来公开,能不能公开?怎么公开?哪些可以公开?在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前,不公开肯定比公开省事,关键是不会做错事。政府、公共数据的公开已经成为制约大数据行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当然,我们也看到政府部门正在试图为行业发展扫清这样的障碍。比如在大数据行业发展比较积极的贵州,国内第一部大数据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就规定对公共数据开放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这就是很好的探索,以后哪些数据可以公开一目了然,相关部门如果再不公开,我就有法可依要求你公开。另外,包括杭州、上海在内的一些城市也通过各种政策性文件,对政府、公共部门的数据公开做出了规定,让行业看到了希望。当然,我们还是希望能有更高层级的法律文件出台,对数据的公开做出规定。
 
  刘冬冬:我们知道,大数据的发展有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就是个人隐私的保护,那大数据企业在这个问题上要注意些什么呢?
 
  王渝伟:你说得很对,隐私的保护在现实的法律环境下,是我们的大数据企业尤其需要重视的。我听到一种说法是,信息时代,个人已经没有隐私,隐私权已死,更有人提出,我们大数据行业没有关于专门关于隐私的法律规定,因此行业监管不够。诚然,我们是没有大数据的专门立法,但是不代表大数据的发展就和隐私保护无关,如果你不去关注散见于法规中各项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你根本不会想到,与大数据有关的规定并不少,而且还有很多关于隐私保护的规定需要大数据企业特别要注意,这些都是企业在发展中巨大的风险点。虽然我国没有制定专门性的个人数据或隐私的保护法,但相关规定并不少,这其中包括《刑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其中《刑法》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更是需要企业特别重视的,这是有前车之鉴的。提到隐私,我这里再谈谈另一个概念,那就是个人数据。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我们叫敏感性个人数据,不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我们叫非敏感性个人数据。区分敏感性个人数据与非敏感性个人数据的目的在于对其保护程度与方式的区分。为什么会提到这个问题,因为未来我国数据立法关于个人数据的保护模式的选择将直接影响到众多大数据企业的切身利益。欧美国家在个人数据的保护立法政策上选择了不同的模式,这将是未来我国立法模式选择的方向。如果你的企业想把业务拓展到海外,那么当地对于个人数据或者隐私的保护的法律政策你就得好好研究了。出于文化、历史以及经济等原因,欧盟在立法上倾向于对个人权利的更多保障,而美国的立法则倾向于对数据自由与技术的更多关注。欧盟之前通过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也就是GDPR,被称为史上最严苛的数据保护规定,其中“ 被遗忘权 ”规定,个人如果不希望自己的数据由某公司进行处理,并且“只要没有保留该数据的合法理由”,该数据就必须删除。据媒体报道,谷歌公司在开通该服务后的4天内,就收到欧盟民众提交的超过4.1万份个人信息“被遗忘”请求,这势必对数字营销及其相关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对于新兴领域的大数据行业来说,欧美哪种立法模式更为友好不言自明,未来我们的立法模式是效仿欧洲还是美国,对行业内公司来说应该是一个需要长远考虑的问题。
 
  刘冬冬:你们的团队在服务和研究大数据行业过程中,积累了什么经验可以跟我们分享吗?
 
  王渝伟:我们对大数据行业的关注是比较早的,大数据行业在中国的发展实际上也就是这两三年的事儿。从我们过往的经验来看,新兴行业的发展往往都存在一些共同的特点,比如新兴行业意味着该领域所遇到的很多法律问题都是全新的,该领域的法律法规往往都处于现实的空白,这就需要法律从业者特别是专业法律机构提供一些前沿的法律研究。一方面,怎么利用法律研究来预判、解决新兴行业在发展道路上特别是商业模式上亟待解决或者可能遇到的法律障碍;另一方面,怎么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利用现有的法律来解决企业在具体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对已有法律法规进行深入整理、挖掘,用现有的法律解决现在的问题,同时更要对行业的新法律问题进行前沿性的研究。有些问题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的做法来解决,更多的问题是需要结合国内行业发展的具体情况进行新的探索。前面这些共性特点,为我们在新兴行业领域内提供法律服务创造了条件,这里面的关键就是:深入了解行业,利用现有法律解决现有问题的能力以及对行业前沿法律问题的研究的能力,我们的目标是比其他法律从业者更懂这个行业。这些工作有时候是十分困难的,但令我们欣慰的是,在跟企业的接触中我们发现,很多的企业创始人法律意识是很强的,他们十分关心企业商业模式、核心技术等法律问题,因为在企业初创时期很多法律风险点是可以预判并提前解决的,所谓船小好调头,等企业做大了才发现原有商业模式存在巨大的法律障碍和风险,那个时候你要解决估计成本就太高了,而且有时候真的是不能逆转的。在接触过程中,我们发现新兴行业的从业者有着较传统行业更为前沿的意识或者说是开放和包容,他们不仅希望我们来解决企业所遇到的法律问题,似乎也更愿意与我们分享、探讨企业发展、行业发展的问题,这也为我们了解、研究行业提供了机会,同时也坚定了我们在大数据这样的细分新兴领域与行业人共同前行的决心。
 
  刘冬冬:每个企业都在和法律打上交道,特别是新兴行业,还有很有变数,对大数据行企业,在法律方面您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王渝伟:我是在大数据领域来做法律+的,从法律层面谈一点我的想法吧。企业应该经常进行自我评估,保证自身业务符合当前的法规。尽早在企业内设立大数据业务的法务合规岗位,聘请有能力的专业人才,在关键的位置上有合适的人将有助于企业对数据进行有效的利用和减少犯错的机会。其次,企业应多关注行业有关法规政策的更新,大数据是新兴领域,很多法规政策变化快,企业一步先步步先,当然也会因为一步的错误,而错失机会甚至遭受难以承担的损失。
 
  中国首席数据官联盟/中国CDO精英俱乐部是国内首个以CDO为核心的技术型非盈利性联盟组织,遵循自愿、平等、合作的原则。其发起人为刘冬冬、鲁四海、葛涵涛。我们希望成为中国大数据产业创新与发展推动者,为实现中国大数据产业全球领先而努力。我们将一如继往的打造跨行业、跨领域的商业精英交流平台,提升CDO在企业中的地位,提升企业的数据化水平,将数据变为未来企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并最终推动中国大数据产业整体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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