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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的七条国际经验

2008-06-04作者:王涛 张诺来源:中国计算机报

导读:本文总结了七条值得借鉴的经验,其中包括完善相关法律保障、完善信息监督机构、依托网络推行、进一步明确信息内容、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完善救助和仲裁制度、加强知识管理。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闭门造车是行不通的。但是,我们可以充分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在此,我们总结七条值得借鉴的经验,其中包括完善相关法律保障、完善信息监督机构、依托网络推行、进一步明确信息内容、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完善救助和仲裁制度、加强知识管理。

    5月1日 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势在必行。我们应该立足国情,综合考虑政治体制、社会经济环境和传统习惯等因素,采用公众易于接受、社会成本较低的方式,建立完善、多样化的政府信息公开体系。我们要学习借鉴国外相关经验,进一步推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经验1:完善相关法律保障

    英国是个相对具有保密传统的国家,把政府文化从“以保密为原则”转化为“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英国需要进行大量的相关法律协调工作。为确保《信息自由法》的顺利推行,英国政府废止或修改了大约300个禁止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条文。

    目前,刚刚开始实施的《条例》是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迈开的坚实的一步,应再接再厉,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工作,特别是配套的实施细则。

    经验2:完善信息监督机构

    英国政府对行政部门的职能分工进行了严格划分,并专门设立了独立的信息督察机构,明确规定其职责,要求信息督察官必须保证政府机构遵循《信息自由法》的规定,每年向政府报告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并提交相关报告。

    美国也有类似做法。美国政府规定所有联邦部门和管制机构每年必须编制信息自由法的实施报告,所有报告须经司法部信息与隐私办公室汇总,最后形成联邦政府的年度报告。

    我国政府可以借鉴这些经验,明确规定各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并设立独立的信息监察办事机构,以监督各级政府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定期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汇报、统计和公示。

    经验3:依托网络推行

    德国政府结合本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实施构建了电子政府战略,实现政府信息和服务内容的电子化和网络化,通过在线发布、信息订阅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公开。

    美国政府建立的“第一政府”网站,连接全美两万多个政府网站,是美国电子政府的形象标志和服务窗口。进入了这个网站,就等于连通了整个美国的电子政府,“第一政府”从而成为美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

    我国在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时,首先要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完善信息发布的渠道。以我们常说的信息高速公路为例,政府信息资源相当于货,而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渠道相当于路和车。只有路通了、车多了,才有可能把更多的货运送到各地。

    经验4:进一步明确信息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如果对政务公开内容、范围的规定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标准,将导致实施政务公开的过程中政府享有过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拒绝向公众提供本应公开的信息。

    对此,美国政府采用的是列举的方法,明确规定政府机关必须公开和免于公开的信息。

    同样,英国也在《信息自由法》中明确列举了25类可能免于公开的信息,并通过通关检验进一步判断某类信息是否可以不公开。其中,8类信息属于绝对例外,不需要进行相关评估;另外17类为相对例外,需要以信息本身是否适合公开为标准——如果能证明公开对公共利益的好处更大,则可能被公开。

    我们《条例》中已经规定了各部门必须公开的信息内容,对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信息不能公开进行明确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这些规定,实现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最大化,政府信息保密范围的最小化。

    经验5: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

    除了制定《信息自由法》外,英国和日本还制定了详细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实施细则,对信息公开法进行补充,如英国的《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条例》、日本的《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实施细则》和《独立行政法人信息公开法实施细则》。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政府信息公开体系更加完善,途径也更加多样化。

    可见,我国政府可以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体系,促进和推动信息公开工作发展,建立多样化的信息公开渠道,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政府官员信息公开的意识,提高社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加强社会的监督作用。

    经验6:完善救助和仲裁制度

    英国在《信息自由法》第五部分对拒绝公开的起诉机制进行了规定——如果信息请求和信息公开发生冲突,可以依照相关法定程序来处理。
  
    在澳大利亚《信息自由法》中也对救济手段进行了说明。因为政府机关不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而产生纠纷时,《信息自由法》规定公众可以通过行政机构内部审查、向政府特派员申诉、向行政法院申诉或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等手段来解决。

    另外,澳大利亚专门建立了独立的审查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仲裁,以确保行政公正。

    在我国,《条例》中提到,当公众与政府对有关信息公开发生争议时,公民可以进行行政诉讼。我们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引入更多的司法救济途径和问责机制,从而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并降低社会成本,逐步完善行政、司法和媒体监督制度,确保政务公开落到实处。

    经验7:加强知识管理

    很多国家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时非常重视知识管理。
 
    德国就是其中的一个典范。德国在进行“联邦在线2005”电子政务项目时非常重视知识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2005年底,“联邦在线2005”项目结束时,项目组将积累的知识和经验通过知识管理系统融会贯通到下一步实施的“德国在线”计划中。

    同样,我们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一方面要认真学习、研究并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另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知识的积累和管理,多方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体系,逐步建设透明型政府。

    链接:

    美国:法制先行 领跑政府信息公开

    美国是世界上政务公开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之一,相关的法律制度也比较健全。美国从1954年开始对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和制定。1967年6月5日,美国制定了《信息自由法》,同年7月6日开始施行。《信息自由法》经过几次大的修改,已经成为一套较为完备、可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美国规定所有联邦部门和管制机构每年必须编制信息自由法的实施报告,所有报告须经司法部信息与隐私办公室汇总,最后形成联邦政府的年度报告。另外,公众提交索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材料,行政部门应在20天内把相关资料交到办公室。否则,行政部门须为非商业机构的申请人支付研究和复制费用。

    英国:细致规划体系

    英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起步较晚。1997年12月,英国发布信息自由白皮书。2000年11月,《信息自由法》获得议会批准生效。2005年1月,《信息自由法》正式生效。

    为保障《信息自由法》的顺利实施,英国政府一方面规定了与《信息自由法》密切相关的三个政府官员的职能分工,规范了行政管理制度,避免造成行政职能冲突;另一方面,为防止法律之间的冲突,英国对其他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或废除,并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争执时可采用的行政或法律手段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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