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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发展快 诸多安全问题需法律撑腰

2008-06-16作者:佚名来源:北方网

导读:2007年交易总额达到976亿元、2008年交易总额更是有望达到2000亿元……短短几年间,电子商务在我国呈现出了惊人的发展势头。然而,电子商务活动的基础与核心——网上商业数据的采集、生成、传输、交换、修改过程,至今缺乏基本的规范和标准,网上商业数据的保护仍处于法律的空白地带。

  “商务部最近研究制订的《网上商业数据保护办法》已经完成初稿,将在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作进一步修改。”在4月18日第十一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上,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透露,随着电子商务正在逐步成为外贸、能源、制造、金融等行业业务发展的重要途径,商务部也在加紧对对网上商业数据的法律保护,以规范网上商业数据的采集与使用。

  据悉,该办法是我国首部网上交易法规。参会的电子商务业人士告诉记者,该办法的出台是为了配合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开始趋向严格。
  传统法律法规难以应对

  电子商务环境中,法律该如何解释电子数据的属性?这是一个早就为法律人士争相探讨的热门课题。

  一方面,企业在参与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了大量的网络商业数据,以各种形态存在于网络空间;另一方面,大量的企业商业数据同时也在不断地数字化、网络化,在无尽的互联网空间被不断地以各种方式为各种主体所利用,进而形成新的信息形式甚至权利形态。

  这无疑向以传统文书为基础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提出了挑战:虽然这些数据可以用文字或符号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技术上的数据电文的每一次显示均是数字0和1的组合,而且如果这些数字遭到第三者恶意破坏或修改,就无法与实体书面文件一样显出修改的痕迹,电子商务的安全就会受到极大威胁;而且,新的商业数据衍生出的新名词、新的权利形态、商业数据的证据力、数据的发送与接收、数据的完整性与可靠性……这一系列问题令传统的法律、法规难以“招架”,近年来,由电子商务领域交易行为产生的违约和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网上商业数据即将有“护身符”

  4月19日,在第十一届中国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的电子商务政策法律论坛上,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主任、上海理工大学电子商务与计算机法研究所所长杨坚争表示,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的相关监管措施一直没有跟上,因此《网上商业数据保护办法》的出台有望更好地填补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管空白。

  “通过立法保护网上商业数据,不仅有利于切实保护企业在网络上的各种权利,有助于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化、电子政务等发展,也是电子签名法确认数据电文的基本法律地位后,数据电文在商务领域保护的自然延伸,是未来电子交易行为规范的基础之一。”作为《网上商业数据保护办法》草案的主要起草者之一,杨坚争解释道,该办法的核心就在于通过网络商业数据的确认、保护和充分利用,加强网上商业数据的保护与管理,规范网上商业数据的使用行为。

  立法遭遇难点重重

  杨坚争根据科技立法的数据流转思路,即将网上商业数据的流转过程分为4个阶段:数据收集和整理、数据使用、数据存储和维护、数据保护;然后根据网上商业数据不同流转阶段的各个环节,筛选管理的关键点和难点;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形成网上商业数据保护的具体条文。

  不过,杨坚争告诉记者,在对网络商业数据这个新课题的立法探索之路上,还是碰到了许多难点。

  杨坚争简要归纳了三个难点。“首先是主体复杂多样。除数据所有者外,商业数据的流转和使用还涉及到各交易方、交易服务提供者;再就是法律关系异常复杂。因为商业数据发生网络流转和使用时,存在多种主体、多种交易方式,比如商业秘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与公平竞争有关的权益等,必须统统囊括,综合考虑立法调整的权利义务的各自特点。”

  “而更困难的,就是存在明显的法律空白。”杨坚争表示,假设网络商业数据在没有构成商业秘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现有法律已明确规定予以保护的权利时,那商业数据所有者对商业数据本身享有的是什么样的基本权利?而这个问题,尤其在网络上,目前完全属于法律的空白领域。

  据记者了解,在最后的定稿中,网上商业数据的定义是“可经由互联网络收集、整理、传输和存储的用于商业目的和商业活动的数据”,适用范围是我国境内网上商业数据的采集、整理、传递、使用、存储、维护和销毁等活动。同时,草案也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行使公共管理职能收集的数据,不是商业数据,不适用该办法。

  “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和出现的诸多问题,也要求该办法即刻出台。”杨坚争表示。

  而这也同相关政府部门给出的答案相一致:在3月底举行的第三届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大会上,商务部信息化推进司副司长聂林海介绍,该办法目前正处于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的环节,按照商务部的计划,今年6月份就会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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